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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1月,由省民政厅发起。2004年注册(登记号:冀民社证字001号)注册资金400万元(注册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福彩和省财政支持)。 本基金会为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现为四届理事会,法人代表为王志先(理事长)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省内为主,接受省外、海外捐赠。 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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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administrator 日期:2021-07-26 09:35:27 点击数:


冀残基字【2016】4号

 

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合法、透明、高效,充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本会、捐赠方和受助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会配备项目管理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单独或联合实施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立项原则

(一)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

第五条   立项程序

(一)与捐赠者签订捐赠意向书。

(二)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项目部、财务部全程参与捐赠协议的起草、签约等事项。

(三)捐赠协议签订后,项目部根据捐赠意向和时限要求,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区域上应重点考虑贫困偏远地区。

第三章 项目申请和实施

第六条   项目申请

(一)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项目部通过本会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通知,公布可申报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

 (二)申请项目的机构向本会项目部提交项目申请表和相关说明。

(三)项目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筛选,适时对具有资质的申报机构进行集中实地考察。

(四) 项目申请表由项目部根据项目金额按本会财务审批权限报批,项目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实施

(一)合作机构实施的项目,需与本会签署《项目资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由本会项目负责人起草,合作机构和本会共同对项目负责。协议一式四份,项目部和财务部各留存一份,合作机构留存两份。协议明确约定项目的项目内容、项目要求、项目经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并把协议作为本会跟踪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进行后续项目支持的主要依据。

(二)本会单独实施的项目,由项目部指定管理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本会对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督。项目责任人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确保项目按协议和方案有序推进,并接受审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   项目报告

(一)短期项目(一年以内),由项目责任人按实施方案上的时间节点向秘书处提交阶段性报告。

(二)长期项目(一年以上,三年以内),项目责任人须提交半年和全年阶段性报告。

第四章 项目资金

第十条   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和本会《财务与捐赠物资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本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责任人根据协议、批准的立项报告、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财务部。由财务部根据审批权限报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分批拨付资金的项目,其阶段性报告批准通过后,财务部按计划拨付下一阶段资金,未获批准的将暂停拨款,直至报告获得批准。

第十三条项目合作机构必须按照协议对项目资金实施严格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本会单独实施的项目,将同样依据第十条之前提,由本会项目部根据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使用项目资金。

第五章 项目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本会项目部按照项目进程和协议分阶段对项目进行评估。阶段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度、项目实施的成果、项目管理状况、及财务管理状况与资金使用进度等方面。

第十六条 终期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的社会影响及机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管理成效等。

第十七条 项目的最终评估结果将作为合作机构下一次申报项目资格审查或形成新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实施机构,若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十九条 项目在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后,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项目合作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有权终止和撤销该项目:未按协议实施项目或违规使用资金;提交虚假内容的项目报告; 提交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和原始单据;拒绝配合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终止和撤销须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并通过本会网站公布。

第七章 项目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会项目部和项目合作机构要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视频及文字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信息公布参照本会《信息公开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研究通过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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