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1月,由省民政厅发起。2004年注册(登记号:冀民社证字001号)注册资金400万元(注册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福彩和省财政支持)。 本基金会为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现为四届理事会,法人代表为王志先(理事长)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省内为主,接受省外、海外捐赠。 本基金...
冀残基字【2021】3号
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2021年12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四次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英文译名:Hebei Welfare Fund For The Handicapped (英文缩写:HWFH)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人道主义,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募集善款,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注册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募捐、财政支持和福彩资助。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住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8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人道主义,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二)弘扬济困助残的优良传统美德和平等、博爱的人道主义理念,动员社会各界向残疾人群献爱心,自愿捐资捐物,改善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环境;
(三)广泛开展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慈善组织和福利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争取对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支援;
(四)积极为我省残疾人康复、教育、脱贫、就业、文化、体育、维权、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募集资金、物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五)组织实施其他公益组织委托或协作的本省助残项目的落实及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人道、廉洁、守法、公正;
(二)以人为本,乐善好施,关心残疾人事业,理解、尊重、支持、帮助残疾人;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乐于向残疾人献爱心,积极宣传社会,带头或动员社会力量捐资(物)助残。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组织领导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本基金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理事会有关重大问题;
(二)参与募集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三)积极组织基金的募集;
(四)对基金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
(五)担任名誉职务的领导和特邀理事可列席理事会议,并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的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及分支机构的设立、撤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都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连任。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决定。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到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过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年度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定;
(四)拟定本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定;
(五)协调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所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财政拨款;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物)的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各种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对募捐的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捐赠协议已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应根据捐赠协议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如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与活动;
(二)遵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资助有利于残疾人事业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为残疾人服务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募捐;
(二)为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宣传、文化、体育等事业进行资助。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实施的公益资助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其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钱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钱物时,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物)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钱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清算,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报告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转给相应的慈善机构;
(二)转交上级主管单位;
(三)转交上级财政。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有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