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1月,由省民政厅发起。2004年注册(登记号:冀民社证字001号)注册资金400万元(注册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福彩和省财政支持)。 本基金会为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现为四届理事会,法人代表为姜玲(理事长)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省内为主,接受省外、海外捐赠。 本基金会...
冀残基字[2017]3号
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办法
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弘扬人道主义,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 志愿者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经法定监护人同意的;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志愿者招募和注册程序
基金会工作机构各部门、办事处和项目执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工作者,按照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本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志愿者登记册》中个人相关信息;
二、由基金会用人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报秘书处登记备案;
三、审核合格,基金会秘书处向申请人颁发“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志愿者证”和“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志愿者”胸章。
第四条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二)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基金会注册登记;
(三)有权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四)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五)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有权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二、义务
(一)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能力检测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二)有义务遵照协议约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基金会统一要求和规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基金会提供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目的;不以志愿者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有义务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四)有义务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标准;
(五)有义务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连续不间断地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六)有义务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
一、在基金会工作机构从事相关志愿服务;
二、经基金会工作机构同意,可从事善款、物资劝募、项目策划和组织,以及相关志愿服务;
三、在各项目执行机构从事公益志愿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具体工作。
第六条 保障和激励
一、保障
基金会各用人机构为志愿者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包括:
(一)志愿者证和胸章;
(二)确因工作需要且条件许可,由基金会提供工作期间餐饮;
(三)提供因工作关系而发生的差旅费等;
(四)提供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二、激励
根据公益项目开展情况及志愿者参与程度,评选优秀志愿者个人、团体,并颁发荣誉证书;根据志愿者需求向有关部门推荐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第七条 变更登记
为保障志愿者服务的稳定性,确保不因志愿者的流动影响业务的开展,规定:
一、志愿者不愿继续参加志愿活动的,应提前15天通知基金会秘书处,由基金会另外招募志愿者;
二、为不影响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开展,在通知基金会15天内,志愿者要继续参加基金会的志愿者活动;
三、未经基金会同意,志愿者擅自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基金会不再承认其志愿者身份,并在“志愿者登记册”上进行登记。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