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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1月,由省民政厅发起。2004年注册(登记号:冀民社证字001号)注册资金400万元(注册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福彩和省财政支持)。 本基金会为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现为四届理事会,法人代表为王志先(理事长)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省内为主,接受省外、海外捐赠。 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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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和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作者:administrator 日期:2021-07-26 09:33:41 点击数:

冀残基字[2021]1号


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财务和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2021年7月16日四届理事会三次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及捐赠物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省残联财务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财务和捐赠物资管理坚持为残疾人事业服务的建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对受赠资金和物资实行项目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尊重捐赠人意愿,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确保原始基金保值增值,维护本会信誉。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条 对募集资金、物资实行项目管理。省残联和基金会根据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选定若干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由捐赠人选定,由基金会确定项目实施人,具体组织实施;捐赠人对具体项目无明确意愿的,由基金会合理设置确定。

第四条 本会对原始基金实行保值增值管理。原始基金要在 400万元基础上不断增加,动息不动本。本会经过理事会议同意,可以通过购买国债理财产品等安全、合法、有效的形式达到原始基金保值增值,其增值收入由本会按章程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条 本会在银行单设账户,由理事会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不得多头开户;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建立财务会计岗位相互牵制制度。分别设置会计和出纳岗位,做到“账款分开、相互制约”。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在开户银行备案的用于存取款和银行转账的财务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和一人使用。

第七条 建立财务会计工作的稽核制度。会计机构内部明确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对日常会计核算中所出现的疏忽、错误及舞弊等及时纠正或制止。

    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制订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本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进行内部会计控制。

    第九条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确定募捐收入,并在本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使用。本会各项费用支出应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来核算。

    第十条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本会为了实现业务目标、开展业务活动和组织服务保障发生的费用。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第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本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物流快递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一)办公费。办公用品按其支出金额的大小,由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后,由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采购或竞标采购。

   (二)会议费。会前向理事会专题报告(会议内容、人员、时间、地点及经费预算),按批准的预算使用,会后由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人员一同结账。

   (三)差旅费。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预借差旅费由本人填写借款单,借款单要注明任务、时间、地点、金额等。秘书长审批后,出纳员方可借款。出差人员返回后要及时报销,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销的,须向财务人员说明情况,最迟不超过半月,否则不再预借。

   (四)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根据不同人员、不同性质(长期人员、临时义工等)、不同岗位商定标准,形成书面材料或文件,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财务人员按标准每月制表发放。

    第十二条 筹资费用是指本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金(物)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专门从事募捐中介人员的成本费用控制在该人员实际到位募捐资金额的一定比例发放。理事会成员和本会其他工作人员募捐的成本费略低于中介人员成本费。募捐活动成本经费包括差旅费、招待费、通信费等。

    第十三条 其他费用是指本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四条  经费申请。1万元(含)以内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 1万元至3万元(含)报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3万元至5万元(含)报理事长审批;5万元至30万元的支出,写出书面报告及经费预算报理事长会议审批;3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写出书面报告及经费预算报理事会审批。主管财务副理事长空缺时,由秘书长代行审批。

第十五条 经费报销。 整理粘贴报账原始单据→正确填制报销凭证→部门负责人审核→会计人员复核→秘书长审批(1万元以下的支出不用后续程序)→主管财务副理事长(3万元以下的支出不用后续程序)审批→理事长审批。经办人员应按照权限自下而上报 ,不得倒批、漏批。

第十六条  本会监事有权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十七条  财务会计部门要每月向秘书长、每季度向理事长和监事、每半年向理事会书面报告财务收入和支出情况,年终向省残联报告年度财务情况。

    第十八条  本会应当按照民政部门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省民政厅前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收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本会财务接受相关捐赠人查询,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三章  捐赠资金、物资的公益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捐赠资金和物资要严格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和有关规定使用分配。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向捐赠人出具捐赠票据;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收到捐赠物资后要及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不遗漏,不丢失,并将有关单据送财务部门入账,入账价值按照民发[2012]124号文《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捐赠的实物如不适合残疾人或项目直接使用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依据业务部门报送的捐赠物资清单,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登记账簿。

    第二十四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定期对捐赠物资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支出: 10万元(含)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报主管财务副理事长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报理事长会议审批;100万元以上或可预见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报理事会审议。

捐赠物资的执行支出:价值100万元(含)以内的物资由秘书长审批;价值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由主管财务副理事长审批;价值200万元上经理事长会议研究,由理事长审批。

主管财务副理事长空缺时,由秘书长代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成立项目审核小组,参与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评估等全过程,协助秘书长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有效防范风险、科学组织实施、推进目标落实。

组长:办公室负责人。小组成员:项目部、宣传策划部、财务部负责人。

第四章  大额物资采购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据《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采购管理办法》,根据物资金额采取不同采购方式。5万元(含)以下的,采取直接购买方式;5万元至30万元(含)的,采取询价方式,30万元至50万元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50万元(含)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八条  招标程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办公室承办,项目物资的采购由项目部承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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